9月份纳税申报,会计顺利完成申报,这4个常识要
1.单位处理清理一批固定资产时,是否可以进行3%扣2%备案?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售固定资产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使用的,按简易法按3%征收率减2%征收增值税,不允许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首先,纳税人购买或自制固定资产时属于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出售固定资产.二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存在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行为,出售了按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无需办理简单征收。填写报关单时,根据实际业务选择相应减免的性质。
2.增值税附表1中的6%税率不能填写,呈灰色。如何处理?
如果出现这种情况,请先勾选【我要查询】—【一户查询】—【已确定的管理查询】—【税(费)】识别]模块检查是否有有效的 6% 增值税税号。如果有有效的税号,请点击【按时申报】右上角的“重置申报清单”,点击填表页面右上角的“重置”,然后检查是否有相关行允许填写附表1。 如果没有有效的税号,建议通过【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费标识】增加税号,然后输入申报模块并按照上述程序进行。
3.增值税、消费税、附加税申报单整合后,上期税务事项如何调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申报单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第20号税务公告) 政策解释规定,本公告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按月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附加税的纳税人,申报缴纳增值税—— 2021年7月及以后的增值税、消费税和附加税,适用《公告》。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附加税的纳税人,2021年第三季度及以后2021年期间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附加税的,“公告》适用。纳税人调整上期税费项目的,按照同期税费申报表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4.增值税改革后,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房地产转让所得是否包括增值税?
不包括在内。根据《关于营业税制改革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三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从不动产转让中扣除增值税。收入。第五条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在确定计税基础时,交易价格、租金收入、不动产转让所得不得扣除增值税。第六条规定,计算土地增值税时,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价款或者所得不包括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