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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5个常识问题,不经常碰到,会计也需要知道

1、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如何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


2、企业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借款合同为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因此企业之间所签订的借款合同不涉及缴纳印花税。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3、哪些企业需要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应进行关联申报:一、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二、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公告第五条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可以不进行关联申报。


4、纳税人发生的应税行为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是否可以开具发票?

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及《增值税发票开具使用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因此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


5、纳税人购入已种植一年的花卉,自行培育两年后再对外销售,可以免征增值税吗?

根据《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的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因此纳税人购入已种植一年的花卉,自行培育两年后再对外销售,可以免征增值税。